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孕产妇保健工作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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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爱岗敬业:妇幼保健员应热爱自己的工作,全心全意为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服务。要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如涉及到全国医院投诉的,可以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投诉。且可以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
县级妇幼保健院可以开一个月的假条。县级妇幼保健院可以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不同有效期的病假假条,包括可以申请一个月的病假。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1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该办法。
5、什么是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旨在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1994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2022年妇幼保健工作计划
督促所属人员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及无菌操作,按计划和要求定期进行产房无菌区域的空气、物品和工作人员手的细菌培养,并鉴定消毒效果。
认真做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两癌”筛查、叶酸的发放、妇女病普查、提高住院分娩率。
把好本学期新入园幼儿的体检关,对于新入园幼儿必须持有体检证及免疫接种证、复印件,并且体检合格后才准予入园;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及漏补种登记工作,做好老生幼儿的年度体检,加强对体弱幼儿、肥胖儿的管理登记,建立管理档案。
幼儿园保育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千家万户,只有扎扎实实地做好保育工作,才能让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让家长们放心工作。 2022年3月份保育员工作计划篇3 本学期本班幼儿26名,其中,男孩子12名,女孩子1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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